•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37p/2023-00164

  • 主题分类:

    审计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公示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3-11-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日期:2023-11-27 09:46:27 来源:市审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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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具体认定要求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其中“危害后果轻微”包括没有因该行为影响审计实施等情形。

    依法不予或者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适用本办法第六条2-4项。

    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其中“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包括主动提供补正资料等情形。

    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在审计实施期间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审计整改。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2-4项。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适用本办法第七条,挽回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等减轻危害后果措施。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并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损失浪费。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并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重大损失浪费。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