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337p/2023-00164
审计
无特定对象
公示
金华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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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主动公开
朗读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浙审法〔2023〕75号 )和《金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审〔2014〕2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公示如下: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条例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十七条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长达5个、10个、15个工作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分别处2万元、3万元、4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1.5万元、1.8万元的罚款。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条例的规定,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视情节轻重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档次,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分别处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1万元、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罚款。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条例的规定,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上2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100%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3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免于处罚 |
情节一般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