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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审计局
2013-05-28
主动公开

朗读
金华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障实现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规范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审计厅《浙江省省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结合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运用公权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资金,具体包括公共预算可用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财力、社会保障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政府性债务、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土地出让金、退库及税费减免、其他财政收入等。
第三条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有财政补助资金或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其他企业和项目、有政府性债务的其他单位和项目。
第四条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全面完整把握审计范围,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视野,保障实现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进一步深化审计内容,着力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第五条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五年内,对所有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单位轮审一遍,重点单位和资金审计一般在二次以上,实现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逐步推进政府性资产审计。通过审计,构建具有地区特色的以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审计为主线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加快推进我市“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促进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条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运用信息化管理要求是:
(一)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市局统一建设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对象数据库,及时收录和定期更新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审计周期、主要问题、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相关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二)构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数字化平台。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审计项目管理和组织方式,实时沟通信息、交流审计经验,及时发布和获取信息数据。所有审计资料电子稿均利用OA办公系统和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进行管理。
(三)开展数据式审计。应用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实施审计,积极运用市本级开发的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平台开展数据式审计,不断丰富完善数据分析功能,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七条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计、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明确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职责分工。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同级政府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省、市级财政对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除每年明确由省厅、市局财政决算等审计项目外其余由各县(市、区)进行审计。
第九条 明确审计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根据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单位分布情况,按照审计机关各业务处室现有职责分工或资金性质确定审计分工。
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情况由财政金融审计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含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经营情况由经贸与外资审计处负责审计;对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二三级单位(非国资委监管的各部门下属企业视同二三级单位), 原则上按现行各业务处职责确定分工;对没有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的,按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确定审计的处室。
第十条 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多,处室自身无法按规定分工完成审计任务的,由处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局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明确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分工。根据审计人员配置、被审计单位预算级次、政府性资金规模等指标,确定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授权、委托内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范围和规模。对于涉及政府性资金收支规模在一定金额以下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可以督促其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适当进行有重点抽查。
第十二条 根据单位类型和资金性质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明确分类审计,确定审计频率。
(一)一类为每年必审的单位。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等法定要求的被审计单位,如组织预算和税收计划执行的财政地税部门;审计结果对社会公告的民生项目,如住房公积金、慈善资金等。
(二)二类为五年内至少审计二次的单位。主要为掌管大量财政资金分配权和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如教育、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
(三)三类为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的单位。主要包括所有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项目经费拨款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单位、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各业务处确认的使用资金性质比较重要或管理相对薄弱的其它单位。
(四)四类为督促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单位。主要包括财政项目经费拨款在一定金额以下的项目单位和其他非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对于主管部门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此类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五)五类为根据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及其重要部门交办任务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单位性质,确定不同审计方式。
(一)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的收支规模、收支结构及变动趋势情况,应结合预算执行审计,每年开展一次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
(二)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和基本经费支出审计,应充分运用部门预算联网审计平台等计算机审计手段,采取集中采集分析数据与个别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三)对市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应采用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有重点的审计。
(四)对于经费主要依靠自身收入,属于市财政定额补助或实行专项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改制企业、非预算单位等,可以结合该类单位管理风险点或该项财政资金特点采用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方式进行。
(五)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的外部审计资料,重点检查国有资本收益分配、上缴、入库和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制定审计对象分年度审计计划,并按分步实施的要求,明确审计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现审计“全覆盖”。
(一)建立审计对象库。各业务处应根据局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的统一要求,对分管对象政府性资金收支分布状况进行系统调查摸底,统一建立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重要指标的数据库,并根据被审计单位资金性质、规模、所属单位数量、管理状况,对各个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量进行估算,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并报局办公室统一审核(对象库指标内容及分步实施计划表另行确定)。
(二)制定分年度审计计划。按照五年内对“一般单位轮审一遍,重点单位审计二次以上”的要求,在估算每个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规划,按照分类审计原则,由各业务处详细制定分步实施审计计划,逐个确定审计频率和审计年度,并分别明确委托内部审计和组织中介机构审计任务。
(三)做好与其它审计项目衔接。审计机关年度内安排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应与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要求相衔接。为避免重复审计,对已列入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上级交办任务的项目,经局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各业务处可在不减少审计频率前提下在年度间对原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根据统一确定的审计对象五年审计计划,组织实施每一年度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项目。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由局财政金融审计处根据省厅和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要求,制定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总体方案,指导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各业务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当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审计组应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充分深入的审计调查,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属于专项审计调查的,可制定统一的专项审计调查方案。对于二三级单位审计,也可以结合一级预算单位审计一并进行,在列明延伸审计单位名单的情况下,可不再另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包括: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对审计事项进行公示;审计反映和评价的事项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需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等。
第十九条 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按各自规定的通知书格式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市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规定与要求。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调查报告,并同时报送市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应按照“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要求,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力度,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建议。同时,应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行审计组长复核、业务部门审核、审理部门审理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审计质量。另外,应按照《金华市审计局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整改实施规程》的要求切实做好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负责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工作重大事宜的研究、推动、落实。市本级的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工作在局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领导下,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同时,局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负责对县(市、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局各处室之间要有效协作,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研究后调剂到有关业务处室的审计项目应保质保量完成。要有效整合审计力量,充分运用各部门单位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力量,明确审计任务,形成合力,建立对全部政府收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内审工作指导,促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对二三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提高全部政府性资金计算机审计研究和应用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