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337p/2011-03732

  • 主题分类:

    审计

  • 服务对象:

    在职人员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审核 复核 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审计局

  • 文件字号:

    金审〔2011〕116号

  • 成文日期:

    2011-12-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审核 复核 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12-07 00:00:00 来源:金华市审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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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审〔2011〕116号

    金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

    审核 复核 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

      《金华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和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金华市审计局审计项目

    审核、复核和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复核和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直接实施并完成的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和审理工作;同步汇总综合报告不列入审理范畴。

      第三条局机关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审核、审计组所在处室复核和审理部门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审核,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审计组所在处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审理部门对审计组所在处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审理工作分工:法规处是局机关专职审理部门,对局机关各处室直接实施并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评价和责任认定由经责处负责审理。

      第五条局成立审理委员会。由总审计师、审理部门负责人、与审计项目业务相关联的处室负责人、熟悉业务的资深高级审计师、专职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下统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实现情况;

      (二)审计措施执行情况;

      (三)事实描述情况;

      (四)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

      (五)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的适当性情况;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组长指定其他审计成员负责审核。

      第七条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八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将下列材料提交所在处室进行复核:

      (一)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

      (四)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1.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2.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讨论过程及结论的会议记录;

      3.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及结论的会议记录;

      4.审计组因外部因素使有关审计事项无法按时完成的原因及

      影响;

      5.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6.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审计组所在处室根据审计组提交的材料,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开展审计项目审理时,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八条所述的全部材料;

      (二)审计组所在处室出具的《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三)审计组审计查明主要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的书面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全部提供纸质材料,并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填写《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提交法规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审理部门收到审计项目审理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进入审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计组所在处室进行补充,待材料完备后再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法规处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是否合规;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经责处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评价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二)相关经济责任事项事实是否准确;

      (三)经济责任界定是否恰当;

      (四)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专职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及所在处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审理部门可提请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会议意见。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由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记录专家论证情况。

      审理部门可视情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专职审理人员对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审理意见应包括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审理部门审理后,可根据情况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审理部门审理后,应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第十五条审理部门将全部审理资料提交总审计师进行审理。总审计师在综合全面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最终审理意见;也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审理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经审理部门和总审计师审理后,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由局长(或授权其他局领导)、分管局领导、专职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成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责处负责人应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并提出意见。

      涉及经济案件移送的审计项目,监察室主任应参加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七条提交审计业务会议的材料主要包括需会议审议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依据、审计组所在处室复核意见和审理部门审理意见等。审计组组长负责记录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内容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按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决议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经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较大异议时,局领导可根据其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核实情况及是否采纳意见、审理部门审理意见等,视情再次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结果文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局长授权其他局领导负责审定。

      审计组应将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规定流程提交审定,并同时提交下列电子资料:

      (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二)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个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审理部门审理时间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情况复杂或审理项目任务过于集中等特殊情况时,经总审计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应将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等资料一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局法规处、经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 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 

      2.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3.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附件1

    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

      审计项目名称:执行处室: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调查了解记录


    2

      审计实施方案


    3

      审计通知书


    4

      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


    5

      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6

      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7

      审计工作底稿


    8

      审计取证单及附证据材料


    9

      审计组会议记录


    10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11

      其他有关材料


      送交人:年月日

      接收人:年月日

      归还人:年月日

      接收人:年月日

      说明:此表应与其他纸质材料一并报送法规处并办理交接手续

      附件2

    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复核人员:复核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执行处室

    审计组组长



    复核内容

    复核意见

      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



      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说明:“复核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填写,若处室负责人担任审计组

      组长时,可指定审计组其他成员负责复核。

      附件3

    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审理人员:年月日

    审计项目名称

     

      执行处室

     

      审理内容

    审理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

    和调整是否合规

     

    审计实施方案

    确定的审计事项

    是否完成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

     

    主要事实描述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和

    标准是否适当

     

    评价、定性、处理

    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审计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

     

    法规处负责人

    确认意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经济责任审计

    评价相关证据是否

    适当、充分

     

    相关经济责任事

    项事实是否准确

     

    经济责任界定是

    否恰当,对同类

    问题的定性和

    处理是否一致

     

    经责处负责人

    确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审计师

    审 理 意 见

      总审计师:年 月日

      说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法规处审理后提交经责处审理并确认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审计项目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审计厅,市法制办,各县(市、区)审计局。

      局内分送:局领导(7),办公室(1)、法规处(1),留存(2)。

      金华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