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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无特定对象
规范
金华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金华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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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0
主动公开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金华市内部审计协会。
第二条 金华市内部审计协会是研究内部审计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为省内部审计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组织本市内部审计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内部审计理论和业务技术水平,促进本市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金华市审计局、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华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址设在金华市八一南街168号天工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协助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总结交流、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编发内部审计刊物,交流内部审计科研成果,普及内部审计知识。
(六)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开展市内外内部审计交往活动,与相关团体进行交流和合作。
在金华市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缩写CIA)的报名考试工作。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
(一)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在金华市境内,凡是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部门、行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个人会员:在金华市境内,凡是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专(兼)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内部审计人员;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的人员;
3.国家审计机关从事内部审计管理指导工作的审计人员;
4.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四)特邀个人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内部审计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办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各县(市、区)、各行业成立的内部审计协会可作为市内部审计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和取得本会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申请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内部审计科研成果(含论文)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八)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金华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即分会)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本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资助、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4.审计机关拨款;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会长)之前,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审计局审查同意并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金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